給付居間報酬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YDV-113-訴更一-2-20250217-3
字號
訴更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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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兆群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沈丞桓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複代理人 黃凡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立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1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3,276元,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6日送達予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25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