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YDV-113-訴聲-20-20241024-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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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黃氏姮 相 對 人 黃氏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247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現繫於鈞院審理中,爰依民事訴訟法254條第5項,請准就訟爭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定有明文。揆諸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於106年6月14日修正之理由:「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故得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限於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限。倘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債之關係者,自不得為上開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法律關 係存在,其已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故以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179條、第549條第1項等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75號案卷無訛,可見聲請人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發起訴證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