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V-113-訴聲-21-20241224-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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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吳善修 訴訟代理人 陳稚平律師 相 對 人 姜智浩 吳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 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54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確認信託關係無效等訴訟(案 列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25號,下稱本案訴訟),並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茲因本案訴訟專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業經本院裁定移送於該院,則本件聲請部分,自應由該受訴法院併為處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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