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V-113-訴聲-28-20241223-1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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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莊秀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柏宇間因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事件( 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8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 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 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