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YDV-113-訴-1053-2025020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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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3號 上 訴 人 李杰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美津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民國113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 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