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V-113-訴-1139-20250328-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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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振藤 陳振東 陳振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文峰、羅宇軒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139 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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