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YDV-113-訴-1145-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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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45號 原 告 柳瑞原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被 告 朱家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 定同年月19日宣判,惟被告於同年10月18日入監服刑,上開庭期 之一造辯論並非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2月4日下 午3時3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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