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V-113-訴-1217-202410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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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7號 原 告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桃園市○○區○○○○○000號信箱 兼 法定代理人 馬宣德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敏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追加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廖貴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 貨運曳引車行駛高速公路時,有行車應注意而不注意車前狀況責任義務之違規,且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見前方已有車輛壅塞,卻故意不減速,亦不煞車,閃入壅塞車道空隙,加速衝撞郭暅瑞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汽車、陳臣壁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汽車、張秋葵所有車牌號碼00-0000之汽車,致郭暅瑞、陳臣壁、張秋葵所有之前開汽車毀損而受有損害,上開遭受廖貴彬不法侵害之人之權利,依法須合一確定,爰聲請追加郭暅瑞、陳臣壁、張秋葵為原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起之確認債權不存在及損害賠償等訴訟,並 無訴訟標的對於其聲請追加之人有合一確定,且「應共同起訴」之情。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命上開之人追加為原告,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