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YDV-113-訴-1362-20250214-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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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仲禮、黃雪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玖仟捌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 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113年度訴字 第13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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