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V-113-訴-1377-202501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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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7號 原 告 曾盛興 訴訟代理人 方南山律師 被 告 黃范雪妹 黃錦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 被 告 黃盈蓁 黃瑞娥 黃綵庭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家鈞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錦豐 複 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十二日 上午十一時二十分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