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V-113-訴-1413-202501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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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3號 原 告 杜陳逸榛(原名:陳玟伶) 被 告 蔡旭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2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 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前已入監 執行而未到庭,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