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V-113-訴-1413-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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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3號 原 告 杜陳逸榛(原名:陳玟伶) 被 告 蔡旭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2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 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前已入監 執行而未到庭,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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