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V-113-訴-1448-20250203-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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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8號 上 訴 人 梁清騰 被 上訴人 龔菁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48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6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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