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YDV-113-訴-153-202410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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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吳修齊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廖乃慶律師 被 告 卓君蓉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為原告所經營之來來溫體羊肉店(下稱系 爭羊肉爐店)員工,負責外場服務及會計工作,因被告有資金需求乃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原告考量與被告熟識且為自家員工,遂同意於民國111年7月9日借款150萬元予被告。兩造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月利率為2%,前6個月被告應按月向原告給付利息即每月利息3萬元,後6個月無須給付利息(下稱系爭借款契約)。原告與被告達成借款合意時,已告知被告150萬元借款須先扣除第1個月利息3萬元(計算式:150萬×2%=3萬),被告亦表示同意,故原告係於111年7月9日匯款147萬元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被告中信帳戶);借款期間被告均有按時於111年8月至同年12月,每月支付3萬元之利息予原告。然借款期限屆至後,原告屢次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催告被告清償借款本金150萬元,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未向原告借款150萬元,與原告間並無系爭借款 契約關係存在;原告匯款147萬元至被告中信帳戶係因原告與訴外人楊明璁間之投資關係,該147萬元原告係委託被告轉交予楊明璁,且被告於111年7月9日以被告中信帳戶收受原告匯入之147萬元後,已陸續於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金額共164萬元至楊明璁指定之第三人楊雅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楊雅君中信帳戶),業已將原告之投資款項交付楊明璁。另楊明璁基於與原告間之投資協議,有交付111年7月至同年12月,每月3萬元之利息即投資分潤予原告,其中111年7月是由原告於交付投資款150萬元時自行扣除3萬元(僅匯款147萬元)、111年8月起至同年12月止,每月應給付之3萬元,楊明璁則是委託被告轉交予原告。再參以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原告主張之系爭借款契約關係,係存在於原告與楊明璁間,與被告無關;又依附表二編號9訴外人即原告配偶謝旻伶傳送予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謝旻伶明確提及「畢竟小楊(即楊明璁)會不會還錢還不知道」、「畢竟你當初也是這個債務的中間人」等語,顯然原告配偶謝旻伶亦知悉與原告間有債務關係者為楊明璁,並非被告等情。是以,原告匯款147萬元至被告中信帳戶,並非交付借款予被告,尚不得逕此認定兩造間已成立系爭借款契約,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給付原告150萬元,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357-362頁) (一)原告於111年7月9日匯款147萬元至被告中信帳戶。 (二)被告有於附表一所示日期,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訴外 人即楊明璁之胞妹楊雅君中信帳戶。 (三)被告於111年8月至111年11月,每月交付現金3萬元予原告 ;於111年12月11日匯款3萬元予原告。 (四)原告與被告間於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時間,有以LINE傳送 如附表二編號1至5發話內容欄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與楊明璁間於附表二編號6至8所示時間,有以LINE傳送如附表二編號6至8發話內容欄所示之對話內容;原告配偶謝旻伶有於附表二編號9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二編號9發話內容欄所示之內容予被告。 四、本件兩造爭執之點,應在於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150萬元,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年前段定有明文;又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揆諸首揭說明,倘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有系爭借款契約存在,除應就其與被告間有金錢之交付外,並應就其等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負舉證之責任。經查: 1、原告主張與被告間有成立系爭借款契約,雖據提出於111 年7月9日匯款147萬元至被告中信帳戶之轉帳明細(見本院卷第13頁)及自111年7月起至同年12月止,每月均有收到3萬元之約定利息等事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然上開事實僅能證明原告有匯款147萬元至被告中信帳戶及被告有於111年7月起至同年12月止每月交付3萬元予原告之事實,不能證明原告匯款147萬元之原因事實係基於與被告間之金錢借貸關係。況被告抗辯兩造間並無系爭借款契約存在,該147萬元之金錢交付為原告與楊明璁間之投資關係,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仍須就其主張匯款147萬元至被告中信帳戶之原因即與被告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負舉證責任。 2、另觀原告提出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所示(見本院卷第25 1-267頁),自112年2月25日起至112年6月20日止之期間,兩造間之LINE對話內容,僅有於附表一編號1、3、4、5所示之時間,曾提及147萬款項之情事,且原告係向被告稱:「我如果當天沒有拿到之前投資的錢我就跟他簽本票」等語(附表一編號1);於原告向被告稱:「原本借款的147萬期限是5/31…現在遲遲都不出面處理是怎樣」等語時,被告即回稱:「你跟楊明璁的事直接找楊明璁」等語(附表一編號4、5),其餘兩造間之對話內容均係有關系爭羊肉爐店營業事項,未曾見原告向被告請求返還借款等情,則依原告所提出上開證據資料,本院尚無從認定兩造間有系爭借款契約存在,準此,原告主張交付147萬元至被告中信帳戶係出於與被告間之金錢消費借貸關係一節,是否可信,已屬有疑。 3、證人楊明璁到庭具結證稱:與原告有投資往來關係,原告 有投資150萬元,投資內容是我提供資金予永盛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永盛昌公司),約定每月給原告3萬元投資利潤;因為當時我跟原告不熟,被告當時是我女朋友,而被告跟原告一起工作算是中間人,我跟原告都信任被告,所以當時原告跟我說他直接將投資款匯到被告中信帳戶,我也同意,原告的投資款就匯到被告中信帳戶;這個投資案被告也有投資100萬元,投資款一樣先放在被告中信帳戶,當永盛昌公司要借款的時候,我再通知被告把錢轉到我使用的楊雅君中信帳戶,我再去領錢交給永盛昌公司,楊雅君是我的妹妹,楊雅君中信帳戶都是我在使用,永盛昌公司還款的時候我也是請他匯到楊雅君中信帳戶,111年7月以後永盛昌公司就是用支票還款,支票我會交給被告,被告直接用被告中信帳戶兌現;約定要給原告的分潤,我是委託被告交付原告,因為原、被告一起在系爭羊肉爐店工作,而且因為永盛昌簽發的支票我會交給被告,被告直接在戶頭兌現就有錢可以交給原告;被告知道原告匯入被告中信帳戶的147萬元,就是原告要放款給永盛昌公司的錢;原告多次直接要我還款150萬元,但我有跟原告說借款人交給我的支票還沒有兌現,沒辦法一次還他15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50-355頁)。 4、另參以證人楊明璁當庭提出手機內留存與原告間LINE對話 內容紀錄所示(見本院卷第373-407頁,內容詳附表三所示),原告於112年1月6日即傳訊提醒楊明璁要記得匯款,且明確表明要求楊明璁匯款之金額為153萬元(附表三編號2);楊明璁則回稱:「這個月一樣給你利息」等語(附表三編號3);然原告於112年1月10日收到楊明璁傳送已匯款3萬元之交易截圖照片後,旋即向楊明璁稱:「我是連150萬要一起匯給我」等語(附表三編號5);原告續於112年2月6日提醒楊明璁要匯150萬元給原告(附表三編號8);並於112年2月13日收到楊明璁傳送已匯款5萬元之交易截圖照片後(附表三編號10),陸續於112年3月10日起至同年6月18日之期間(附表三編號11至27),向楊明璁表示希望能約時間見面把事情處理清楚等情。由上開證人楊明璁證述內容與其當庭提出手機內與原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綜合觀之,顯然原告自始至終均知悉其所匯入被告中信帳戶之147萬元,目的係要交付予楊明璁,且楊明璁於收受款項後,必須按月給付原告3萬元利息,故原告乃於112年1月6日主動提醒楊明璁須匯款,而非向被告催告應給付金額,足認原告並非基於與被告間之金錢消費借貸關係而匯款至被告中信帳戶一情,實為原告所明知,此由附表三編號28所示,原告於113年1月13日傳送予楊明璁之訊息內容稱:「…之前我轉帳給他(即被告)1,500,000這筆錢一起算一算,因為我有轉帳紀錄我也不確定他(即被告)到底有沒有把這筆錢給你」等語,益徵原告匯款147萬元至被告中信帳戶之目的,確實是為了將147萬元交付予楊明璁,準此,被告抗辯原告匯款147萬元至被告中信帳戶係為了原告與楊明璁間之投資關係,並非兩造間有成立系爭借款契約等語,要屬有據。 (二)原告既主張其於111年7月9日匯款147萬元至被告中信帳戶 ,其原因為兩造間有成立系爭借款契約之合意,原告係將借款交付被告等情,則原告應就兩造間確有消費借貸之合意負舉證之責任,惟原告並未能就系爭借款契約之合意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主張係基於消費借貸契約而交付被告150萬元云云,殊不足取。從而,兩造間既未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已如前述,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萬元及利息,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一: 編號 匯款日期 匯款至楊雅君中信帳戶之金額(新臺幣) 證據資料 (楊雅君中信帳戶交易明細) 1 111年7月9日 35萬元 本院卷第313頁 2 111年7月18日 30萬元 本院卷第314頁 3 111年7月21日 29萬元 本院卷第315頁 4 111年7月22日 30萬元 本院卷第315頁 5 111年7月23日 20萬元 本院卷第315頁 6 111年7月23日 5萬元 本院卷第315頁 7 111年8月1日 20萬元 本院卷第316頁 8 111年8月2日 30萬元 本院卷第316頁 9 111年8月3日 10萬元 本院卷第316頁 10 111年8月4日 30萬元 本院卷第316頁 11 111年8月5日 30萬元 本院卷第317頁 12 111年8月8日 12萬元 本院卷第317頁 13 111年8月10日 20萬元 本院卷第317頁 14 111年8月11日 20萬元 本院卷第318頁 15 111年8月12日 30萬元 本院卷第318頁 16 111年8月12日 30萬元 本院卷第318頁 17 111年8月14日 10萬元 本院卷第318頁 18 111年8月19日 10萬元 本院卷第318頁 19 111年8月21日 5萬元 本院卷第319頁 20 111年8月21日 10萬元 本院卷第319頁 21 111年8月21日 10萬元 本院卷第319頁 22 111年8月22日 20萬元 本院卷第319頁 23 111年8月23日 10萬元 本院卷第319頁 24 111年8月24日 13萬元 本院卷第319頁 25 111年8月24日 20萬元 本院卷第319頁 26 111年8月28日 3萬元 本院卷第320頁 27 111年8月29日 20萬元 本院卷第320頁 28 111年10月7日 3萬5,000元 本院卷第325頁 29 111年10月11日 6萬元 本院卷第325頁 30 111年10月26日 6,000元 本院卷第327頁 31 111年10月28日 4,200元 本院卷第327頁 32 111年10月31日 23萬元 本院卷第327頁 33 111年11月1日 1萬元 本院卷第327頁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發話人 發話內容 證據資料 1 112年4月28日 原告 今天小楊有回我電話 他約我下星期四在他公司見面談 我如果當天沒有拿到之前投資的錢 我就跟他簽本票 本票也是當初說要簽一直沒簽的 原告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235-237頁、第263頁) 被告 有約到就好 2 111年5月24日 被告 退股100萬 另外去年9月到今年5月 公司結算該給我的紅利要算給我 我就退股! LINE群組名稱「來來二代店」中,被告與原告於群組中之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93頁) 原告 我不玩了!下週一我請會計師註銷來來溫體羊肉,清算所有資產 我會把所有金額算出來包含頂讓、押金和公積金,直接網路轉帳給妳! 還有只要小楊錢一天沒還給我妳也逃不了關係,總是我有轉帳紀錄! 3 112年5月29日 原告 (圖片:原告將與楊明璁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後傳送被告,內容同本院卷第403頁) 不是我要吵妳,看圖就明白了 原告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241頁、第269頁) 4 112年6月18日 原告 原本借款的147萬期限是5/31… 現在遲遲都不出面處理是怎樣 原告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243頁、第269頁) 5 112年6月20日 被告 你跟楊明璁的事直接找楊明璁 原告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243頁、第269頁) 6 111年11月10日 被告 明天吳修齊的利息要記得喔 被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97頁) 楊明璁 好~ 7 112年4月26日 被告 請問你跟吳修齊處理了嗎 被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99頁) 楊明璁 我有跟他說過了 被告 有跟他談好嗎? 每天上班氣氛很差看他臉色 楊明璁 這個月底 他回來找我 我說跟他說明白的 這個月底 他會來找我 我會跟他說明白的 被告 請你好好處理 不要搞到我一無所有 楊明璁 好的 8 112年7月26日 被告 羊肉爐股東部分我會直接走法律程序 所以吳修齊可能也會針對他投資你放款部份對我們兩個做提告 先跟你說一下目前狀況 被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101頁) 楊明璁 月底前 會找他 與妳撇清 9 112年5月2日 謝旻伶 思考了一天 要跟你說 合作關係,你儘管拿我當擋箭牌沒關係,我很樂意,表面上我只能維持中立,該怎樣就怎樣處理,但私下我是希望你做的開心,畢竟你跟員工們也處的不錯不是嗎 我也不曉得以後會如何,畢竟小楊會不會還錢還不知道 修齊部分我要跟你說,我很難改變他對你的臭臉,只能儘量勸他,你在的話就不要在店裡影響氣氛 你上班時間、休假,我一點也不會介意,你想怎樣就怎樣,畢竟妳自己心中有一把尺對吧 目前公私事一定會混在一起,畢竟妳當初也是這個債務的中間人,要好好處理 最後想問你,你是真心不想做,想退股嗎?畢竟我也曾考慮要把南崁店交給妳經營 最後,還是要跟你說聲對不起,拉你進來,搞得不愉快,我光顧著兒子,沒有顧及妳的心情,以及之前傳給你月休四天的事(那時候只是賭一睹看看你是否能配合修齊而已),不配合也沒關係,修齊想要他的團隊是他可以控制的 被告與謝旻伶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245頁) 附表三:楊明璁以證人身分當庭提出與原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內 容(見本院卷第373-407頁) 編號 時間 發話人 發話內容 證據資料 1 111年12月21日 楊明璁 (圖片:鞠躬)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73頁) 2 112年1月6日 原告 洋蔥哥這個月十號要匯給我喔! 金額你知道嗎?!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73頁) 楊明璁 (圖片:OK) 原告 金額是153萬 要用匯款還是其他方式 3 112年1月7日 楊明璁 修哥 這個月一樣給你利息喔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75頁) 原告 (圖片:THANK YOU!!) 十號是匯款還是其它? 4 112年1月8日 楊明璁 修哥 在麻煩把帳號給我 轉給您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75頁) 原告 000000000000000 5 112年1月10日 原告 洋蔥哥今天記得匯款喔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75-377頁) 楊明璁 修哥 好的 原告 (圖片:THANK YOU!!) 楊明璁 (匯款成功手機截圖照片) 原告 洋蔥哥誤會我意思了… 我是連150萬要一起匯給我喔! 6 112年1月12日 原告 有時間可以給我一通電話嗎?! 感恩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79-381頁) 楊明璁 好 (圖片:地圖路線) 我到目的地,再回您電話 原告 (圖片:THANK YOU!!) 有空了嗎 楊明璁 修哥 明天我們電聯 今天應酬不好講事 原告 好的 7 112年1月13日 原告 有空給我電話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83頁) 8 112年2月6日 原告 洋蔥哥2/10記得要匯給我150萬,多謝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83頁) 9 112年2月8日 楊明璁 中午回您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83頁) 原告 好 2/10匯款沒問題吧! 10 112年2月13日 楊明璁 (匯款成功手機截圖照片)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85頁) 原告 收到 11 112年3月10日 原告 給我電話 小楊,我們還是約個時間當面把事情處理一下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87頁) 楊明璁 可以呀 原告 你比較忙擬定個時間給我 楊明璁 好 這幾天跟您喔 原告 好的 楊明璁 這個月都在春酒 今天也是 12 112年3月14日 原告 時間挪出來了嗎?!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89頁) 楊明璁 這禮拜五的早上11點到我店裡 原告 你店在哪? 楊明璁 桃園市○○路000號 原告 好 楊明璁 (圖片:嗯嗯!) 原告 YAMAHA嗎 楊明璁 隔壁 13 112年3月17日 楊明璁 修哥 我還在看房子 要再晚一點 回店裡時提前半小時跟你說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91頁) 原告 好 楊明璁 不好意思 14 112年3月21日 原告 記得匯給我喔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93頁) 15 112年4月22日 原告 有空給我電話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93頁) 16 112年4月23日 楊明璁 修哥 什麼事找我 我跟君蓉無關係了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95頁) 原告 我是姐姐,阿修他睡了 楊明璁 好 請他起來回個電話給我 原告 好 我會跟他說 17 112年4月27日 原告 有空給我電話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97頁) 18 112年4月28日 楊明璁 修哥 中午聯絡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97頁) 19 112年5月4日 楊明璁 修哥改明天早早上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97頁) 原告 好 明天早上9:00 20 112年5月5日 楊明璁 修哥 我剛回到桃園 約10:30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99頁) 原告 好 楊明璁 瞇一下 原告 店沒開 楊明璁 我在啊 原告 好 21 112年5月21日 原告 明天早上9:00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399頁) 22 112年5月25日 原告 今天簽約的如何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401頁) 楊明璁 三點 原告 好 楊明璁 等我消息 原告 好 如何?! 23 112年5月26日 原告 有下文了嗎 下周一見面一樣9:00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401頁) 24 112年5月27日 原告 不是要打給我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403頁) 25 112年5月29日 原告 還記得9:00吧 我出發前會先打給你 給我電話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403頁) 26 112年6月17日 原告 可以打給我了嗎?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405頁) 27 112年6月18日 原告 是不是約時間簽本票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405頁) 28 113年1月13日 原告 洋蔥哥跟你講一下近期我們被卓君蓉告告侵占,所以我們在打官司,那既然他走這一個路線,我就想說順便把之前我轉帳給他1,500,000這筆錢一起算一算,因為我有轉帳紀錄我也不確定他到底有沒有把這筆錢給你,所以既然都已經打官司了,我也會請律師一起把這個案件一起算一算 先跟你通知一下 原告與楊明璁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4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