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V-113-訴-1532-20250303-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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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2號 原 告 呂俊雄 訴訟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被 告 簡秋發(即簡蕙真之承受訴訟人) 簡晸芳(即簡蕙真之承受訴訟人) 簡意珊(即簡蕙真之承受訴訟人) 簡銘(即簡蕙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簡秋發、簡晸芳、簡意珊、簡銘為被告簡蕙真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 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簡蕙真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 其配偶簡秋發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簡晸芳、簡意珊、簡銘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親等關聯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附本院個資卷),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