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書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DV-113-訴-1609-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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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09號 原 告 陳兪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柏諭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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