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V-113-訴-1613-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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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13號 原 告 陳玳鋗 被 告 呂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961,1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如以新臺幣653,7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61,1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5日前某日,將其申設之臺 灣商業銀行小港分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供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向他人詐欺取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0年4月初透過網路結識原告,佯稱:可至外匯網站MetaTrader4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之臺灣銀行帳戶內。原告因而受有新臺幣(下同)1,961,1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961,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不賠償,我也是受害者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二)經查,被告將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及相關之帳號、密碼,提供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使用,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向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961,100元至臺灣銀行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等事實,經本院調閱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929號卷查閱無訛,堪信為真。 (三)被告雖辯稱其也是受害者等語。然並未舉證以實其說,難認 屬實。又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可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並無租借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被告交付臺灣銀行帳戶,應已可預見該行為可幫助詐欺集團掩飾不法行為或隱匿犯罪所得,而具備幫助詐欺集團之不確定故意。 (四)被告上開所為,使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獲 得助力,與原告所受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961,100元,自屬有據。 四、按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同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同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查本件損害賠償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11月21日送達被告,是被告應於113年11月22日起負遲延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1,961,100萬元,及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0 110年6月22日10時49分許 577,100元 被告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0 110年6月23日11時53分許 1,384,000元 被告上開臺灣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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