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YDV-113-訴-1670-20241119-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0號 上訴人 邱顯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明分行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 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則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30,914(計算式如附表),請補納第二審裁判費22,88 4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6萬2,462元) 1 利息 36萬2,462元 112年1月12日 113年3月17日 (1+66/366) 16% 6萬8,451.84元 小計 6萬8,451.84元 合計 143萬914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