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V-113-訴-1676-20250114-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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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6號 上 訴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被 上訴人 王敏慧 蔣富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7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15, 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58元(24,958元-500元=24,458元 )及第二審裁判費44,7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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