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V-113-訴-1691-20250324-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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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榮駿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品洲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3年度訴字第169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4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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