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書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YDV-113-訴-1770-202411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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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70號 原 告 官文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沸活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