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V-113-訴-1772-2025012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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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7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柔安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3, 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