賸餘合夥財產分配

日期

2024-08-20

案號

TYDV-113-訴-1784-202408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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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4號 原 告 王秋萍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楊晴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學燏等間賸餘合夥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主 張與被告之被繼承人各出資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共計800萬 元購買本件合夥之不動產,請求被告移轉合夥財產2分之1所有權 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0萬元,應繳裁判費40,60 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553元,尚應補繳25,04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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