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V-113-訴-1789-2025020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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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秀琴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德聰 田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字第1132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之 記載,應更正為「訴字第1789號請求損害賠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