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YDV-113-訴-1795-2024112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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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 原 告 范群鐘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並就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分別為同法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又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是原告起訴時,就所提書狀應踐行上開法定程式,如有欠缺,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告所提起訴狀及其繕本僅列范姜德郎( 歿)之全體繼承人、范姜安郎(歿)之全體繼承人、范姜金傳(歿)之全體繼承人、范姜添喜(歿)之全體繼承人、范姜養(歿)之全體繼承人、范姜常(歿)之全體繼承人、范姜新遜(歿)之全體繼承人、范姜新桂(歿)之全體繼承人、范姜日昌(歿)之全體繼承人、范姜新淹(歿)之全體繼承人、范姜新樓(歿)之全體繼承人等,近日雖陸續補正,有被告身分資料之欠缺部分應補正,並重新以一份起訴狀完整記載正確之被告姓名及住所以符法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上開程式之欠缺,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所提起訴狀中未見其請求依據之法律條文為何,亦應予補正,並概述該法條如何適用於具體之原因事實,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附此敘明。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附表: 原告應補正事項 一、特定被告並依法記載其身分資料: ㈠如被告為自然人,應於被告欄位中正確記載其全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可供特定人別之年籍資料或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㈡如被告為政府機關,應於被告欄位中正確記載其完整機關名稱及公務所地址,並列該機關之首長為法定代理人(須包括全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按被告人數提出已正確記載上開被告身分資料之書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