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08-01
案號
TYDV-113-訴-1796-2024080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覺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李覺民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覺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062元(含訴訟繫屬前1日即民國113 年6月19日前到期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 年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378,511元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9日 9/365 15% 1400元 2 利息 375,661元 113年6月15日 113年6月19日 5/365 9.53% 490元 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本金378,511元+本金375,661元+利息1,400元+利息490元=756,0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