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YDV-113-訴-1800-20250311-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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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0號 上 訴 人 陳光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鐵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民國114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 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 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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