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V-113-訴-1810-2024111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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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10號 上 訴 人 陳冠融 被 上訴人 劉靜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