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V-113-訴-184-20250303-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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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勇志即美好勇汽車修理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伍仟柒佰陸拾柒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 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24日113年度訴字 第1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中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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