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合夥財產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V-113-訴-1872-202502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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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72號 上 訴 人 葉錦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幕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72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元(見本院卷第1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