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3-訴-1883-202411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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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83號 原 告 黃柏薰 吳雪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楊蕙謙律師 被 告 蔡繕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上 午10時整在本院第4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