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3-訴-1883-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83號 原 告 黃柏薰 吳雪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楊蕙謙律師 被 告 蔡繕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上 午10時整在本院第4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