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YDV-113-訴-1887-2025021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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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徐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鍾彩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8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5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9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