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YDV-113-訴-1900-20241115-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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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00號 原 告 葉柏琦 被 告 邱一哲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8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依法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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