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借名關係存在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YDV-113-訴-191-2024102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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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謝李碧娥 被 上訴人 譚小蓮 謝丞恩 謝丞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1號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774,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