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報酬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YDV-113-訴-1916-20250317-3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利玉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安嘉房屋仲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啓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 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