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YDV-113-訴-1941-20250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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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4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彭永志 郭蔡吉 林泓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 月30日113年度訴字第194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78,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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