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喪葬費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YDV-113-訴-1946-2024100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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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46號 原 告 張維傑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洪珮珊律師 被 告 黃子鑨 黃子鑫 黃子滎 黃子庭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盧巧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鑨、黃子鑫、黃子滎、黃子庭間請求返還代 墊喪葬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 等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09,625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109,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原告雖聲請訴訟 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71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應依 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