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V-113-訴-1984-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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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84號 原 告 AE000-A112213 法定代理人 AE000-A112213之母 被 告 王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 第4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前已入 監執行而未到庭,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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