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YDV-113-訴-2001-202502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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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01號 原 告 邱雅琳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藍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之主文欄,關於第六項後段「但若被告每期 各以新臺幣1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 更正為「但若被告每期各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六項後段,有如本裁 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