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V-113-訴-2032-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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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32號 原 告 劉威志 被 告 黃盛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13日經一造辯論後言詞辯論終結,然嗣查得被告於114年1月1日甫因案入法務部○○○○○○○執行,自無從於114年1月13日出庭辯論,難認具備一造辯論之要件,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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