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0-01

案號

TYDV-113-訴-2047-20241001-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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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47號 抗 告 人 呂宗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銘哲間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3年8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抗 告人未提出抗告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442 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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