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YDV-113-訴-2081-2024111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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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81號 原 告 徐耀偉即旋風車業 被 告 陳秋伶 鍾秉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3,8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陳秋伶應將附表一編號1、2所示其所有網路社群軟體之貼文刪除,並按附表三編號1所示內容及方式刊登對於原告之澄清聲明;㈢被告鍾秉諺將附表二所示其所有網路社群軟體之貼文刪除,並按附表三編號2所示內容及方式刊登對於原告之澄清聲明(壢簡卷第4頁)。嗣因陳秋伶、鍾秉諺於網路社群軟體之貼文均已刪除,故原告當庭變更前開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7,3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陳秋伶應按附表三編號1所示內容及方式刊登對於原告之澄清聲明;㈢鍾秉諺應按附表三編號2所示內容及方式刊登對於原告之澄清聲明(本院卷第45至46頁)。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均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為請求,與前揭規定相符,俱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獨資經營旋風車業,被告則為母子關係。鍾 秉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因故障需維修,透過訴外人蔡皓旭、蔡政佑輾轉連絡道路救援而由原告載運回車行,經初步檢查判斷係引擎故障,尚需拆解以明損壞情況,原告經蔡政佑、蔡皓旭轉達取得鍾秉諺之同意後,拆解檢查確認係引擎內曲軸損壞,嗣於被告前來取車時收取服務費用7,500元(含系爭機車救援載運費1,500元、車況檢修保養每工時800元、曲軸拆裝工資4小時3,000元至4,500元)。詎陳秋伶、鍾秉諺竟各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以「jolie761013」、「陳jolie」、「edc_chung」帳號,在網路社群平台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之貼文內容,詆毀原告名譽及商譽,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10萬元,並各依附表三編號1、2所示內容及方式回復原告車行之商譽;又被告所為致原告車行於民國113年4月間之營業額下滑25%,受有營業損失107,340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前開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鍾秉諺於113年3月27日同意原告檢查系爭機車故 障原因,然不知原告將細部拆解引擎並額外收取此部分費用,原告與蔡皓旭、蔡政佑亦未曾說明該費用應如何計算,並告知確定之檢測費用,迄113年3月28日下午4時43分、下午6時43分始經由蔡政佑告知蔡皓旭有關修車費用為32,700元及曲軸拆裝、汽缸組之收費,再由蔡皓旭隨後轉告鍾秉諺知悉,惟曲軸拆裝、汽缸組2項服務與檢測費用完全無涉,至此鍾秉諺仍不知系爭機車檢測費用為何,亦不知原告就車況檢修保養收取每工時800元之費用;迨113年3月29日被告至車行取車時始由原告出示完整服務價格表(下稱服務價格表),向鍾秉諺收取高於市場行情之檢測費6,000元,卻未告知如何計算得出此數額,實難令人信服,原告稱已事先取得鍾秉諺同意按服務價格表收費,並非可採;況且曲軸拆裝工資包含拆除及安裝,施工服務內容不同,原告僅拆卸檢查故障原因,難逕行以此計價。又原告為商家,其收費方式攸關消費者權利,本屬可受公評之事,原告所估算之維修價格32,700元,非以原廠零件維修,且未曾提出估價單,被告嗣後將系爭機車牽至原廠車行,僅需維修費用18,000元,原告之報價顯不合理;陳秋伶於113年3月29日及鍾秉諺於113年3月30日各發布如附表一、二之貼文內容均為親身經歷及感受,並無虛構事實或故意詆毀原告商譽,係根據既有事實所為之合理評論,應屬善意發表言論之範疇,不構成侵權行為。再被告於113年3月30日即將全部貼文刪除,對原告造成之影響甚微,原告所提營業報表為其自行製作之文件,且每月營業額浮動之原因眾多,其所主張受有營業額顯著下滑之財產上損害係因被告發布貼文所致,顯不足採等語置辯。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系爭機車故障後,鍾秉諺透過蔡皓旭、蔡政佑與原告聯絡, 委由原告車行於113年3月27日將系爭機車載回原告車行拆解,於113年3月29日被告將系爭機車載回,並支付7,500元費用給原告。 ㈡陳秋伶在社群平台Threads及Google商家評論以帳號「jolie7 61013」、「陳jolie」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貼文,鍾秉諺在社群平台Threads以帳號「edc_chung」發表如附表二所示貼文。 ㈢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貼文已於113年3月30日刪除而不存在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 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 ,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法律 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對於行為 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 條 第3 項「真實不罰」、第311 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大 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 。至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 言論自由,除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基於法秩序之統一性,妨害 或侵害名譽之不法性在刑法及民法上原則上應作相同之判斷 。詳言之,侵害名譽之侵權行為與刑法妨害名譽罪之成立要 件雖有不同,然其違法性有無之認定,則不應有所差異,始 足以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並維護法秩序之整體 性。又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 ,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無所謂真實與否,均難謂係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主張其經蔡政佑、蔡皓旭輾轉聯繫通知鍾秉諺要拆系爭 機車引擎,業經鍾秉諺同意等語,固提出LINE對話紀錄為憑(壢簡卷第10至25頁),惟雙方縱曾透過蔡政佑或蔡皓旭為意思傳達,亦難僅以對話紀錄中分別所稱「明天拆 再跟你說」、「好」等語(壢簡卷第12頁),即謂鍾秉諺已明確知悉且同意原告拆解系爭機車引擎;原告雖曾於拆解系爭機車後,拍攝系爭機車照片及部分服務價格表,將其中曲軸拆裝、汽缸組費用以紅線框起,透過蔡政佑、蔡皓旭寄送圖檔轉知鍾秉諺(壢簡卷第23、25、26頁),惟此時原告已拆解系爭機車,且原告或蔡皓旭、蔡政佑均未曾在對話紀錄中明確向鍾秉諺說明檢測費用如何計算及應收取之費用(壢簡卷第13、15、23、25頁),後被告前至原告車行取車時,原告僅交付收據1紙(引擎拆解檢查費6,000元、載車費1,500元),未告知究竟如何計價,為原告所不爭執(壢簡卷第30頁、本院卷第47頁),故原告收取費用7,500元係在被告取車時始告知,且6,000元費用係如何對照服務價格表計算得出無任何項目、明細,迄本院言詞辯論時,原告始稱其中包含車況檢修保養費1,600元、估價費1,000元、曲軸拆裝工資2,000元、拆除汽缸組1,500元,合計6,100元,僅收取6,000元,足認被告支付檢查費6,000元給原告後,仍不知該費用究係如何計算。故陳秋伶於附表一編號2提及「沒有告訴本人要拆要這麼貴」、「重點就是未告知拆裝需費用」、「而且重點是,未事先告知車主這筆費用」等語,難認有何故意不實指摘之情。 ㈢再者,陳秋伶關於「3年的新車,報價維修32000 我們決定不 維修後,跟我們收拆車費6000…是我們不懂行情,還是被匡了」、「給了6000如果零件裝回還要再給錢」、「但6000,不含零件裝回…有點扯」等語,及鍾秉諺於附表二引用陳秋伶於附表一編號1之貼文,乃針對原告車行報價合理性及收取拆裝檢測費用予以質疑而屬意見表達之範疇,貼文中縱曾提及「太黑心了」、「這是一家專門改車的黑心店」等語,亦係依其主觀之價值判斷,就原告載運系爭機車回車行檢查乙事,諸如:收取拖吊費1,500元或拆車服務費6,000元抑或預估系爭機車維修費用32,000元是否合理等事項,所為之意見表述及評論,認原告收取上開各項費用極不合理。而原告經營機車行,就其維修服務所為之報價是否合理,涉及消費者權益,與公共利益有關,係屬與公眾有關之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所述貼文內容僅係以系爭機車由原告車行拖吊或維修檢測之經驗,及原告經營風格與收費方式之事實為基礎,發表個人意見加以評論而已,縱其用語「被匡了」、「黑心店」、「店家態度非常惡劣」、「被當盤子團團轉」等語句,帶有負面意涵與批評,可能使人不快或降低在社會上之評價,稍嫌不留餘地,然於民主多元社會,仍應容許被告以此表達個人意見,使該項紛爭訴諸公評以辨曲直,是依上開言論之緣由、兩造爭執之客觀情狀觀之,難認被告上開言論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及商譽,自不得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㈣據此,原告主張被告故意詆毀原告之名譽及商譽,應連帶賠 償其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及營業損失107,340元,並刊登澄清聲明,洵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 、第195 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及所受財產上損害,並依附表三編號1、2所示內容及方式回復原告名譽,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 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一(陳秋伶之貼文) 編號 貼文內容 發佈貼文日期 張貼處所/帳號 1 串文主題「超扯的機車店」 3年的新車,報價維修32000 我們決定不維修後,跟我們收拆車費6000…是我們不懂行情,還是被匡了 重點是拖回原廠後維修18000 太黑心了 給了6000如果零件裝回還要再給錢 到底(表情符號) (系爭車行收據及系爭機車拆解照片) 113年3月29日 社群平台 Threads 帳號 jolie761013 (壢簡卷第29至34頁) 2 串文主題「超扯的機車店」之回覆 ⒈重點是沒有裝 是叫我們自己去收 ⒉都是猴子無誤 真想叫陳桂林過來(表情符號) ⒊沒有告訴本人要拆要這麼貴 其實裝回去沒意義沒錯 那萬一零件少了呢?(表情符號) ⒋對,所以千萬不要去這家 而且也要告訴很多人 店家態度非常惡劣 擺明就是 妳若不付32000修車 就是要給我6000+0000 0000是夜間拖吊費 晚上6:00是夜間,距離15分鐘(表情符號) ⒌對,所以不哪裡來的6000 傻眼 ⒍千萬別去,並且告訴大家 (Google搜尋旋風車業結果擷圖) ⒎重點就是未告知拆裝需費用 溝通過後,店家態度強硬說 6000是公訂價 ⒏能避就避,最好回原廠 這是一家專門改車的黑心店 ⒐當然不會是1000,預估維修費用32000,可以收10%我可以接受 但6000,不含零件裝回…有點扯 還嗆我,你去問所有機車行,拆解都是6000,而且重點是,未事先告知車主這筆費用 3 連一顆星都不想給 我尊重專業技術,但若只拆車不修真的要6000,真的很專業 113年3月30日 旋風車業Google商家評論 帳號 陳jolie (壢簡卷第36頁) 附表二(鍾秉諺之貼文) 編號 貼文內容 發佈貼文日期 張貼處所 1 傻子我本人 被當盤子團團轉(表情符號) 而且還是修討厭的塑膠車 (刊載陳秋伶如附表一編號1之發文擷圖) 113年3月30日 社群平台 Threads 帳號 edc_chung (壢簡卷第37頁) 附表三 編號 內容及方式 1 內容: 本人陳秋伶於所有網路社群平台Threads,帳號jolie761013於113年3月29日發布之串文主題「超扯的機車店」對旋風車業之發文及回覆內容為不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確定已侵害旋風車業即徐耀偉之財產權及名譽權,除應負擔賠償責任,應將不實發文刪除,特此發文公告周知。 方式: ⒈陳秋伶應於所有網路社群平台Threads,帳號jolie761013之首頁頂端連續刊載20日。 ⒉陳秋伶應於旋風車業Google商家評論連續刊載20日。 2 內容: 本人鍾秉諺於所有網路社群平台Threads,帳號edc_chung於113年3月30日發文刊載擷取帳號jolie761013於113年3月29日發布之串文主題「超扯的機車店」對旋風車業之發文及回覆內容為不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確定已侵害旋風車業即徐耀偉之財產權及名譽權,除應負擔賠償責任,應將不實發文刪除,特此發文公告周知。 方式: 鍾秉諺應於所有網路社群平台Threads,帳號edc_chung之首頁頂端連續刊載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