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YDV-113-訴-2113-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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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13號 原 告 陳振憲 被 告 曾春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春榮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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