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V-113-訴-2157-20241008-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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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57號 原 告 陳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德金、被告許石秀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即表明被告二人業已死亡,故欠缺下列應具 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補 正本院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命補正事項及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5 款規定,補正: ㈠、被繼承人許石秀(身分證統一編號不詳,但於民國69年間曾 居住或設籍於桃園縣○○鄉○○村○○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暨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並補正其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暨最新戶籍謄本(以上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㈡、另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為之聲明 或陳述,提出於法院為之。且前開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並應表明訴訟標的、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1 、2、4 款、第121條第1項規定甚明。茍依前款條件仍無法查得許石秀之相關資料,請原告依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補正可資特定被告許石秀人別之方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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