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YDV-113-訴-2159-20250312-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羽涵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欣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 24日113年度訴字第21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具體表 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