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YDV-113-訴-2221-202502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21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蘇永約 被 告 卓芷柔 卓展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卓政佑 卓嘉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卓羅米妹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六五一號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訴外人卓君範之遺產,卓芷柔、卓 展麒陳報卓君範有消極遺產即對訴外人林哲良新臺幣(下同)497萬9,000元之債務,然原告與卓政佑、卓嘉芝對於該筆債務之存否有所爭執,而林哲良已訴請卓君範之全體繼承人清償借款,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889號判決命被告與訴外人卓倇如於卓君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林哲良497萬9,000元本息,卓政佑、卓嘉芝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字第651號受理在案等情,有該判決及歷審裁判清單在卷可證,堪可採認。 (二)本院審酌遺產分割依法須就全部遺產為之,而卓君範是否 有前揭債務為其消極遺產有所爭執,該等爭執尚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可見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該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據此依前開規定,裁定於該他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