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YDV-113-訴-2277-202412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7號 原 告 特立潔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翔 被 告 豊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𩃀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1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