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V-113-訴-2281-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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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81號 原 告 梁世勳 被 告 蕭煒恆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鄭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4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修復漏水並賠償損害,嗣就金 錢賠償部分追加請求新臺幣(下同)375,595元(446,995元-71,400元=375,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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