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V-113-訴-2289-202503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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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89號 上 訴 人 高光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建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哲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