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YDV-113-訴-2291-2025021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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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被告完整姓名之起訴狀(並 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 完整姓名,使本院無從特定本件被告為何人,本院已調得系爭土地公務用謄本及共有人戶籍資料,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被告完整姓名(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