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YDV-113-訴-2314-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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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1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朝元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許朝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5,56 0【計算式285,601元(請求金額)+409,999元(至起訴前一日即113 年4月1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695,56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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